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,依政府規定,不陳列提供牙刷、牙膏、梳子、浴帽、刮鬍刀、刮鬍泡;違反規定者,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,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,6000元以下罰鍰。

2024-09-16